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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的一个原因
编辑:马鞍山智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26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限制了高消费后,公司法人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经常采取公司变更的手段,将法人变更为公司的管理者继续经营公司。

根据规定,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其法人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和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相关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相关消费行为的,向执行法院申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变更法人,也就是在纠纷发生时是公司法人,而后公司变更法人,让其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直接负责纠纷履行,限制高消费。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人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生效的,法律文件规定的支付义务的,可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和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相关消费。被执行者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后,被执行者及其法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履行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实际管理人不得实施前项规定的行为。私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为事实的,应予许可。

但对原法人采取这种严格的强制执行手段,无疑会损害因公司经营管理需求或其他正当理由而丧失公司法人地位的原法人的利益。根据该条规定,注销对原法人的限制消费命令,原法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不为经营管理担任公司法人;二、原法人不是单位的实际支配者,而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

以上就是公司变更法人的一个原因,感谢阅读。